【拆迁律师】江苏镇江案例:政府拆除违章建筑不遵守法定程序,被判违法!
【案情概况】
原告贾某某是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某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自己的房屋。2019年11月8日下午,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政府的内设机构丹徒区拆违办公室会同丹徒区谷阳镇人民政府的内设机构谷阳镇拆违办公室,趁原告家中无人之际,以拆除违章建筑为由,将原告家房屋、院墙建筑、水井、树木等强制拆除损毁。
原告认为两位被告的强制拆除行政行为严重违法,严重侵害到原告的正当合法权益,于是决定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原告通过他人介绍,联系到北京宋玉成律师,聘请宋玉成律师代理此案,宋律师接受委托后,即指导当事人依法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 依法判决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院墙建筑等的行政行为违法;2、依法判决被告将强制拆除的原告房屋、院墙建筑等恢复原状;3、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财产损失。
【判决结果】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作出了(2019)苏11行初80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采纳了代理人宋玉成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虽然并未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肯定地确认了被告强拆行为违法。法院认为,关于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涉案建设建于2005年11月以后,该建设除有村委会审核意见外,并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合法手续,且村委会审核意见明确手续拿到后方能动工,否则作为违章建设处理。但被告在拆除涉案建设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即对涉案建设进行了强制拆除,故应当认定该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双方关于原告主体资格、房屋是否要强制拆除和强拆行为是否违法等问题进行了激烈地辩论。关于原告主体资格方面,被告认为原告贾某某并非该房屋所有权人,对该房屋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权益,没有利害关系也就不具有原告资格。宋律师当庭予以回应,原告与唐某某原系夫妻,后两人登记离婚,离婚协议已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切财产全归属于女方(即原告贾某某)所有。本案案涉建设系原告与唐某某婚姻存续期间建设,为夫妻共同财产,经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全归原告所有,故原告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
关于房屋是否要强制拆除和强拆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被告认为,该房屋是违章建筑,不是合法建筑,违章建筑本来就要拆除,自身的强制拆除行为并不违法。而宋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违章建筑不一定必须要拆除,如采取改正措施可以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即可限期改正。而且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违章建筑强制拆除是有前置条件的,那就是只有在当事人在行政决定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而本案中,房屋被强制拆除前,被告并未公告,原告也并未被告知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综上,被告的强拆行为是违法的。
(关于房屋(合法房屋或违章建筑)是否可以强制拆除的问题,在本公众号10月10日那期内容宋律师给大家做了更为详尽的简答,感兴趣的可以查阅下。)
【总结与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看到这里,有些人会存在疑问,违章建筑是谁认定的呢,有怎样的认定程序呢,宋律师在这里给予大家解答。关于认定主体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十一条规定,根据行政机关法无授权则不可为的法律原则,对于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其他部门是无权进行认定。关于认定程序方面,认定违章建筑本质上属于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行政处罚的程序性规定。行政机关需要现场勘验调查(不得少于两人,须主动出示证件),收集证据(人证、物证等),制作笔录。同时要告知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听取陈述、申辩。在送达违章建筑处罚决定书时,处罚决定书应当告知相对人诉权和诉期。
宋律师提醒大家,如果自己的房屋被认定为违建或者是房屋被强制拆除时,第一时间是要以自己的人身以及财产安全为重。然后应当像本案当事人一样,选择咨询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及时维权,因为法律规定了维权期限,超过此期限,可能会面临更大的财产损失。
参考(2019)苏11行初80号《行政判决书》
【拆迁律师】江苏镇江案例:政府拆除违章建筑不遵守法定程序,被判违法!